1、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辖地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辖地管理部门的审核文件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及职工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2、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职工录用或调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辖地管理部门办理缴存登记,并设立账号。在他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办理账户转移。
3、职工姓名发生变更的,单位应自职工姓名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到辖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4、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辖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5、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辖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自注销登记办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持辖地管理部门的审核文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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